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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作者:ccia03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的突出安全生产问题,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认真研究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整治突出问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相关规定,全面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强化油气输送管道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及监管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基础及能力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即日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1月至2017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动员部署,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3月至2018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10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1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由自治区安委会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风险。

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风险分布区域,主要风险单位名单、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征,风险区域内人员分布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加大对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以及医院、餐饮行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力度,并形成日常排查机制。对在前期整治过程中排查出的问题要开展“回头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对同一问题整改不到位、反复发生的,要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储存场所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涉及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存储场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制度,逐步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配载危险货物,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铁路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自治区环保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5.强化油气输送管道管控。在已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盟市、旗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加快完成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杜绝新增隐患。(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6.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按照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各盟市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的安全管控措施。(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国防科工办,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7.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及主管行业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监督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绘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地图。数据库内容应包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介质、所在位置、重大危险源级别以及单位名称等。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职责,建立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维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季度将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及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地图,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8.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风险管控。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化工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确定专门区域发展化工产业,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全面排查全区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并督促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实施总量控制,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建项目,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出台相应控制措施,降低区域风险。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构建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优化园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建立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台账,汇总区域定量风险评估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区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0.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根据国家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具体内容,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编办牵头,自治区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1.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2.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5〕145号)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协调联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配备、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和装备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4.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弥补监管专业人员不足的短板,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严格安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根据情节轻重纳入“黑名单”管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16.制定、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标准。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施行3年以上的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结合自治区实际,推动制定出台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7.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国家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化学品罐区、化工企业泄漏、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核,全面梳理本企业贯彻落实情况,查找管理漏洞,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范围、重点和执法频度,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检查内容,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检查标准,采取观摩执法、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执法检查方式,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9.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33号)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实现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实行联合惩戒。(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国税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21.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地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把化工行业安全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化工园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调整化工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5.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79号)要求,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强化事故风险防控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应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6.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与责任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建立自查、自改、自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7.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防控。重点整治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落实作业规范,不断提升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8.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将企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内容,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对现有企业进行再摸排,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监督整改。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选取标杆企业试点推进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并适时推广。(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国防科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建立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3.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重点扶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及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部门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专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完善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加强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自身应急救援能力,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互助协议,并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6.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各地区要适时修订完善政府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及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保障方案,积极开展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共同参与的政企联动应急演练。督促指导企业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认真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推动企业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强化基层重点岗位的应急处置。进一步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程序,规范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和程序。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7.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8.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9.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开展化工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提高特殊作业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履职,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一并将名单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从2017年起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并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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