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山东省化工安全科学研究院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开展省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监督管理,承担本厅监管职权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跨区域执法、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查处中发现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查处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和行政相对人依法有权提起听证的行政处罚,应报委托单位同意后实施。经过听证的行政处罚,依法提报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5年,从2025年6月25日至2030年6月24日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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