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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10-11    作者:07

中国电石网讯: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以下简称“《若干保障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若干保障措施》“二、加快推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中的“7.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修改为:

7.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合成氨(确有必要建设的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制合成氨、可再生能源制氢制合成氨除外)、尿素、磷铵、甲醇(确有必要建设的焦炉煤气综合利用制甲醇、可再生能源制氢制甲醇除外)、乙二醇、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作为多晶硅配套原料、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的工业硅除外)、电解铝(国家批复同意的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配套电解铝除外)、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除纳入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二、将《若干保障措施》“二、加快推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部分“9.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中的“电石:30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修改为:

电石:30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按1.25:1在区内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作为国家鼓励类产业原料的电石,产能置换可不受“2020年连续停产1年以上”限制);现有电石企业内部已配套形成PVC等下游产业的自有限制类电石产能升级改造,可按照与配套下游产能匹配的原则实施产能等量置换。

三、将《若干保障措施》“二、加快推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部分“9.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中的“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修改为:

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在区内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现有焦化企业内部已配套形成煤焦油深加工、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等下游产业的自有限制类焦炭产能升级改造,可按照与配套下游产能匹配的原则实施产能等量置换。

三、在《若干保障措施》中增加“加强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统筹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 新建、改扩建单晶硅项目原则上要配套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等下游加工生产线,多晶硅(颗粒硅)项目区内下游转化率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半导体级多晶硅除外)。

2. 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应布局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起步区范围内(和林格尔新区和集宁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建设主体原则上为数据中心相关行业骨干企业。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内新建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值)须控制在1.2以下,其他地区新建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值)须控制在1.3以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负责解释。(来源:内蒙古发改委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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