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碳关税”恐使化工产值降6%

“碳关税”恐使化工产值降6%

日期:2009-7-14 9:36:44

“碳关税”恐使化工产值降6%

  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该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有的国际组织也提出“碳关税”可适用于国际贸易规则。“碳关税”这一新问题正迅速推到我们面前。这对石油和化工行业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孙伟善。
      
  “我们决不答应”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只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
      
  如果征收“碳关税”国际化,对中国经济影响如何?记者获得国内一家科研机构最近对此所做的研究报告。报告表明,根据目前全球碳减排平均成本约每吨碳70美元的水平,如果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导致我国进口总额下降0.517%,出口总额下降0.715%。显然影响出口的程度更大些。如果“碳关税”税率提高一倍,即60美元/吨碳,我国进出口总额所受的负面影响会相应增加,将分别下降0.869%和1.244%。在这两种情况下,出口的下滑将进一步拖累我国的GDP分别下降0.021%和0.037%。分行业看,诸如主要是生产高含碳产品的石油化工行业产值下降程度更大,最大降幅将达6%。如化肥产业,在30美元/吨碳的税额标准下将下降3.29%,在60美元/吨碳的标准下将下降5.89%。
      
  因此,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各产业的发展而言,总体的效果是弊大于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我国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之效果。由于我国包括石油和化工行业在内的高含碳产业受的冲击较大,从短期看“碳关税”必然导致这些行业困境加剧。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孙伟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一些发达国家提出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我们是高度关注的。这个问题对化工行业进出口的影响量大面广,影响也是长远的。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贸易、投资、国际产业转移引起的。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把一些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品最终出口到发达国家,碳排放问题却留在了发展中国家。现在发达国家既使用了最终产品,避免了本国生产最终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反过来还要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对此决不会答应。
      
  做法自相矛盾
      
  我们不会忘记,欧盟、美国刚刚还在WTO告中国,说中国限制20种资源型产品出口使他们走出金融危机更加困难。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20种资源型产品大多都属于他们所说的高碳排放产品,如黄磷、焦炭、镁盐等。一方面要求中国敞开卖,一方面又鼓噪要征收高额碳税,这岂不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有点蛮不讲理了?
      
  孙伟善指出,现在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抛出了种种奇谈怪论。如前不久他们在WTO提起申诉,说中国限制了20种资源型产品出口,使他们走出金融危机更加困难。现在他们又提出要对高能耗产品征收“碳关税”。实际这两个做法自相矛盾。他们今天这么做,明天那么做,没有一点原则。说白了,就是要无原则地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参与国之一,既不签署该议定书也不退出该议定书。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对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美国法律规定,国际条约只有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才会对美国有效,在《京都议定书》谈判之前的1997年美国参议院就以95票对0票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美国政府不得签署同意任何“不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有具体目标和时间限制的条约”,因为这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危害”。不难看出,把环境问题和美国国家利益相比较,美国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明摆着贸易保护
      
  据孙伟善介绍,当前,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在WTO框架内难以找到合法的依据,而“碳关税”则可以称作是一种创新贸易保护。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利用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通过刻意提高贸易关税如“碳关税”和非关税如环境标准等手段,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市场。这实际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记者了解到,“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责任就是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按照更大的责任来衡量,“碳关税”是与之相违背的,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只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增加碳排放,与发达国家多年工业发展中的碳排放相比,发展中国家排放量是很小的。如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计算,2003年中国人均排放二氧化碳0.74吨,美国则是5.44吨,两者相差接近8倍。如今的发达国家在其过去成长过程中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时候,并没受到任何约束。现在,发展中国家在走几乎同样的道路,尽管技术已进步,排放可以适当控制,但工业化不可避免要排放温室气体。在这个意义上,征收“碳关税”,违背了契约和公平精神。
      
  针对征收碳关税问题,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了态度。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7月3日发表谈话指出,中方认为,““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在世界各国同舟共济,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同时为今年年度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做出努力的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是不合时宜的。这无助于增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危机的信心,也无助于各国共同为气候变化谈判做出的努力,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旭认为,“碳关税”尽管目前在国际上还只是一种提议,没有具体实施,但实际上是一些发达国家在气候谈判上老思维的“新包装”,须认清其实质。刘旭说,“碳关税”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在排放总量上坚持“国别统计”的做法,这是旧的不合理做法的“新包装”,是贸易保护主义歧视性做法的新手段。
  
  当记者问到石油和化工行业如何应对“碳关税”问题时,孙伟善建议,短期看,应该做两手准备,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还不能承担超过本国经济承受能力的碳减排义务。我们应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适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新主张,通过国际协调机制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节能减排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碳减排。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国家环保部已多次打招呼,国内将开征碳排放税,中国实行低碳经济的时代是迟早要到来的。最根本的应对手段是可持续地扩大内需,减少出口依赖度,特别是高耗能产品的出口依存度。

文章来源:中化新网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4746号-1

电子邮箱:ccia00@126.com 电 话:(010)84885707 ,8488583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 4 区 16 号楼501室